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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我为吸毒精神病人杀害警察死刑案辩护
作者:孙中伟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我为吸毒精神病人杀害警察死刑案辩护
摘自孙中伟著《中国辩护人》(众筹预购:18610481489
 
     中伟律所讯  近日,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指派律师所主任、《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合称“死刑辩护三部曲”)作者孙中伟律师为吸毒精神病人(经司法精神病鉴定为“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杀害某警察被判处死刑一案的二审辩护人。鉴于会见及庭审过程中,当事人精神病所致无法正常沟通,当事人无力表达,本辩护人向法庭提出被告人无刑事诉讼行为能力,根据刑诉法的规定,申请法院中止审理。合议庭成员经法庭合议后驳回了我提出的中止审理审理,我也经历了有生以来第一次被告人无法说法表达的“哑巴审判”辩护。针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核心问题,在法庭上我分别提出了申请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法院同意我方聘请有司法精神病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申请,对这些申请,合议庭庭审过程中没有当庭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作为一名曾经的人民警察,曾经参与过缉毒工作、多次出生入死与毒贩们斗智斗勇,与吸毒人员多次“亲密”接触,当从警察转身成为一名辩护律师之后,当为吸毒人员所致的精神病人杀害人民警察进行二审死刑辩护时,我的心情是很很复杂的,只有亲身经历过警察和死刑辩护律师二种截然不同角色的人,才能完全体会和理解个中的复杂思绪。
我时而会胡思乱想,本案的二名警察(其中一名为协警)面对一位弱不经风、瘦骨粼形的吸毒的精神病人,竟然最后一死一伤,被告人手中所持的竟只是一把在二元店买的小水果刀。如果面对真正正在行凶的歹徒,我们的人民警察如何保护好人民群众,如何保护自己?如何将凶手缉拿归案?我们的警察平时是不是应该要适当增加警备体能训练,只有平时多流汗,出警时才能少流血。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先代表本案中的被告人及家属对已经逝去的被害人表示最沉痛的哀悼、对其家属表示我们最真诚的慰问。在走上刑事辩护律师道路之前,我曾经也是一名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工作多年,警察英雄XXX的离我们而去,这是会让每一位法律职业共同体内的法律人都感到沉痛。然而,告慰死者、纪念英雄的最好办法是以法律人的理性、查清案件事实的真相和真实原因,总结教训、避免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或尽可能地少发生。如果只是凭感性、简单地、粗暴地、报复式地将本案被告人判处并执行死刑,并不能避免类似的悲剧将会不断地再次上演,我们在座的每一位都有可能会成为潜在的被害人。因为,如果法治的大厦一旦倒塌,司法公正的防线一旦失守,我们每一位都将无法保护自己。希望今天的法庭审判能够努力查清案件事实真相,能够充分尊重和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基本人权,能够作出公正的裁判,努力把本案办成能够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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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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