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马东风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律师解读
作者:孙中伟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9日
马东风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孙中伟律师解读
案件名称:马东风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审判长:方文军
代理审判员:李静然、曾 琳
书记员:郭 浩
审判时间:2013.12.05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家庭矛盾 故意杀害两人 死刑 没上诉
【裁判要点】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放火焚烧被害人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因琐事殴打其妻,致其妻受伤住院后,又对其妻提出的离婚要求不满而行凶杀人,致2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
【裁判文书】
被告人马东风,男,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盘山县××镇×××村××屯××号。2012年2月15日被逮捕。现在押。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东风犯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于2012年10月18日以(2012)鞍刑一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东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3年8月12日以(2013)辽刑四复字第21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2年1月26日,被告人马东风酒后因琐事殴打其妻吕某甲(被害人,殁年44岁),致吕某甲住院治疗。吕某甲提出离婚,马东风不同意,在向吕某甲及其亲属求情未果后,马东风产生杀死吕某甲之念。同月31日15时许,马东风携带斧子来到妻妹吕某乙(被害人,殁年41岁)位于辽宁省台安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门外守候,与稍后回来的吕某甲、吕某乙相遇,双方发生争吵。马东风持斧子欲砍击吕氏姐妹,被吕氏姐妹及闻声从室内出来的吕某乙之子管某某抢下斧子。马东风遂进入吕某乙家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砍击吕某甲头部,并抢下吕某甲手中的斧子砍击吕某乙头、颈等部位十余下,致吕某乙颅脑损伤合并急性大失血死亡。马东风又追撵吕某甲至5楼缓步台处,持斧子砍击吕某甲头面部数下,致吕某甲颅脑损伤死亡。随后,马东风返回吕某乙家打开燃气灶,点燃沙发、床上被褥等,欲自杀未果,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斧子,证人管某某、管某、吕某丙等的证言,被害人吕某甲的生前陈述,尸体鉴定意见,证实从斧刃、菜刀刃和被告人马东风所穿条绒裤上分别检出吕某甲血迹、从马东风所穿皮鞋上检出被害人吕某乙血迹、从马东风手上、所穿外套上和斧把、菜刀把上分别检出马东风血迹的DNA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东风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东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马东风杀人后放火焚烧被害人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马东风因琐事殴打其妻吕某甲,致吕受伤住院后,又对吕提出的离婚要求不满而行凶杀人,致2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刑四复字第21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马东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本案应定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这种犯罪的实施,可能用放火的方式来实现。放火罪与使用放火手段故意杀人罪的的相同之处是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是一致的,主体均为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都有直接和间接故意杀人的目的。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1)侵害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特定人的生命权利,而放火罪侵害则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及不特定的公私财产权;(2)侵犯的对象不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人,而放火罪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或物。
本案中,被告是首先完成了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已经实施既遂。后是为了自杀才放火,他的放火行为侵犯了住在此楼的其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权利,如果被告用放火的手段,不仅致自己和被害人家人死亡或造成被害人房屋的烧毁,还可能危害到了其它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这时,被告的行为又构成放火罪。因此,本案对被告应定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
二、被告人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
被告仅因为琐事就家暴,后在其亲戚求情的情况下,仍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杀人后又放火焚烧被害人家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又构成放火罪。从这些事实,体现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因此,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严重,犯罪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根据我国刑法第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核准死刑是正确。
【死刑可能性评估】故意杀害2人(+20分),共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