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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潘鸾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孙中伟律师解读
作者:孙中伟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1日
 
案件名称:潘鸾平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庭: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审判长:赵剑
代理审判员:李绍华、杜晓鹏
书记员:孙红霞
审判时间:2013.10.22
【有无律师】
【关键词】杀害父母及94岁的奶奶  死刑 没上诉
裁判要点】被告人为窃取财物,深夜进入其父母的卧室,被发现后持菜刀、铁锤等杀害其父母以及94岁的奶奶,并纵火焚烧现场,毁尸灭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依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
裁判文书
被告人潘鸾平,曾用名潘兰萍,男,汉族,1987年9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大专文化,农民,住浏阳市××镇××村××组×××号。2011年9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潘鸾平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5月31日以(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0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潘鸾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于2013年7月23日以(2013)湘高法刑一复字第33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被告人潘鸾平在湖南省浏阳市××镇街上经营一家精品店,后因赌博和经营店面需要,向他人借债。因急于归还欠款,潘鸾平产生了窃取其父母潘某甲(被害人,殁年52岁)、周某某(被害人,殁年47岁)现金的想法。同年8月5日2时30分许,潘鸾平起床上卫生间时,发现其父母卧室的门未关,便从厨房取出一把菜刀进入其父母的卧室,但对是直接向其父母要钱,还是窃取财物而一直犹豫不决。当日5时许,潘鸾平听到其父潘某甲在床上翻身的声音,认为自己的行为已被发现,便持菜刀砍击潘某甲的头部。潘某甲、周某某先后惊醒,潘鸾平持菜刀朝其父母二人头部、面部等处砍击。争斗中,潘某甲夺下潘鸾平的菜刀。潘鸾平跑到杂物间又找出一把铁锤,返回其父母的卧室时,发现其奶奶喻某某(被害人,殁年94岁)站在门口,即持铁锤击打喻某某的头部,致喻倒地。之后,潘鸾平冲入其父母的卧室,持铁锤击打其父母的头部,将二人打倒在地。潘鸾平见潘某甲尚未死亡,又先后从房间内找出橡皮锤、水果刀击打、捅刺潘某甲。之后,潘鸾平打开其父母卧室的抽屉,取走现金6000余元。为掩盖罪行,潘鸾平将一瓶汽油泼洒在其父母的卧室内纵火焚烧现场,致潘某甲、周某某、喻某某均因颅脑损伤后,在火场吸入高温有毒气体等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潘鸾平作案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提取的作案工具菜刀、铁锤、橡皮锤、水果刀、被告人潘鸾平作案时所穿的内裤、拖鞋等物证的照片,证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高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从上述内裤、拖鞋上检出被害人潘某甲、喻某某血迹的DNA鉴定意见、尸体鉴定意见、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潘鸾平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鸾平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潘鸾平为窃取财物,深夜进入其父母的卧室,被发现后持菜刀、铁锤等杀害其父母以及94岁的奶奶,并纵火焚烧现场,毁尸灭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一复字第33号同意原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潘鸾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本案被告人丧失人性,杀害自己的父母及94的奶奶,情节严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本案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被害人先后惊醒,但被告人持菜刀朝其父母二人头部、面部等处砍击。争斗中,被害人夺下被告的菜刀。被告跑到杂物间又找出一把铁锤,返回其父母的卧室时,发现其奶奶喻某某(被害人,殁年94岁)站在门口,即持铁锤击打喻某某的头部,致喻倒地。之后,被告冲入其父母的卧室,持铁锤击打其父母的头部,将二人打倒在地。被告见被害人尚未死亡,又先后从房间内找出橡皮锤、水果刀击打、捅刺被害人。之后,被告打开其父母卧室的抽屉,取走现金6000余元。为掩盖罪行,被告将一瓶汽油泼洒在其父母的卧室内纵火焚烧现场,致三被害人均因颅脑损伤后,在火场吸入高温有毒气体等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故意杀害父母和奶奶并纵火焚烧现场,毁尸灭迹,情节较为严重,故法院判处其死刑。
二、本案件的思考
法院的判决让社会上的讨论有了个基本的结论,但人们的心中一定还在不停地质疑,我们的家庭教育到底出了什么问题?为什么子女弑杀父母的案件屡见报端。如前几年发生在锦州铁路薛家配件厂的一对夫妻,被自己的亲生儿子把“毒鼠强”搅拌在鸡蛋炒蒜苔里,结果双双毙命后。2010年正月初七,锦州铁路工务段和石化医院的一对夫妻,又被自己的亲生儿子杀害,实在是令人难以置信。另外还有2006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地区的15岁少年滨滨,因为琐事持菜刀,将母亲砍死,前后一共砍了46刀。2007年6月12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一名17岁少年因向母亲要上网费未果,拿菜刀将母亲砍死在卧室,并将在场的父亲砍伤后逃离现场。2008年8月30日《中国教育新闻网》消息:济源市16岁的小龙嫌父母平时对自己管教太严,由此产生怨恨,并决定“教训”一下父母,让他们今后不敢再管自己,给自家的菜碗里倒入了农药,结果父母双双不治身亡。2009年1月18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报道:贵州安顺一对15岁孪生姐妹初三学生吕小双、吕小璧因父母“逼”其学习而杀死视自己如掌上明珠的父母。就连在加拿大的华裔移民,也接连发生了女儿联合外人到家杀父母和在多伦多发生儿子用十字弩在图书馆射杀父亲这样的案件。本案又是因为向父母要钱而杀死父母及奶奶的案件。
父母与子女之间是有着血缘联系的亲子关系,这种联系是任何人都改变不了的。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当中,我们一直认为百善孝为先,孝为德之本。尊老、敬老、感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知恩、感恩、报恩,是为人处事的基本准则。古语云:“爱由亲始,亲亲而仁民”。一个人爱他人、爱祖国的情感必然是从爱父母、爱亲人开始的。一个人如果能对社会、对父母、对老师、对亲朋好友永存爱心和感激之情,那么他每时都会得到爱和情感的回报,他的一生将充满快乐和幸福。反之,一个连父母都不懂得孝敬,连亲人都不懂得关爱的人,走向社会后,他同样也不会关爱和帮助他人,同样他也不容易得到他人的关爱和帮助。一个孤独无缘的人,怎么会得到幸福和成功?可是这种天然的血缘关系被我们社会中的负面因素给削弱了,孩子把父母的关爱当成理所当然,把父母的教育当成约束,追求极端自由,个性自私、思维片面化,不懂得理解别人。当然,这并不完全是孩子们的错,看看我们身处的社会吧,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得到大力改善,并且西方的价值观也被中国接收和学习。在如此的社会发展背景下,难免出现泥沙俱现的局面,一些负面价值观也大举进入,侵蚀着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念。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发生扭曲,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滋长,道德缺失、情感缺失和信仰危机等社会现实问题冲击着整个社会,这些问题来得如此急速,我们根本没有准备好适当的应对措施,就这么毫无防备地面临战斗。这些现实问题给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带来严重负面影响,也渐渐地腐蚀着未成年人的心灵,使得少数未成年人精神空虚、情感苍白、行为失范。
并且由于预见不足、重视不够、研究不深和教育机制存在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的学校教育大多重智育轻德育,重课堂教学轻社会实践,重学科教育轻思想道德建设,加上各种历史原因、家庭教育存在的缺陷和全社会关心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机制的缺失,从而导致现在的青少年学生普遍存在自私麻木、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厌学、早恋、网瘾、攀比、叛逆、暴力、缺乏爱心与责任感、不知珍惜、不懂回报等社会问题,很多青少年甚至存在精神贫困、心灵残疾等问题。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不仅关系到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关系到全体国民未来的整体素质,而且还关系到我们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我们已经开始面临国家命运的转折点,必须立即行动起来。通过这一系列的案件,我们的社会应该开始反思,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到底哪出了问题,我们应该怎样解决此问题。
【死刑可能性评估】杀害父母(+30分)杀害94岁的奶奶(+12分),共1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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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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