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梅启全死刑缓期期间又犯故意伤害死刑复核案
作者:孙中伟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0日
案件名称:梅启全死刑缓期期间又犯故意伤害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
审判长:齐 素
代理审判员:仇晓敏、李慧涛
书记员:王京天
审判时间:2013.05.03
是否有律师:无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有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前科 因故意伤害被判死缓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又故意伤害罪 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持剪刀故意伤害他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18618351009)。
【裁判文书】
被告人梅启全,男,汉族,1980年7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小学文化,农民。1998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现在押。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梅启全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4月16日以(2012)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035号刑事判决,认定梅启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梅启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应当执行死刑。宣判后,梅启全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鄂刑一终字第000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梅启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送到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限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2011年9月14日11时许,梅启全在该监狱九监区生产车间与另一服刑人员被害人曹某某为午休位置发生争执,经管教民警教育后回车间劳动。当日14时许,梅启全从其劳动的机位跑向曹某某机位,持一把生产用剪刀朝曹某某胸部、肩部、腿部捅刺数下,致使曹某某右侧第6肋骨粉碎性骨折伴气胸,右肩背部、右胸部、双下肢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致轻伤。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物证剪刀,书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刑二复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书和送达回证,证人侯某、韩某某、杨某等证言,被害人曹某某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的归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梅启全亦供认。足以认定。
另查:被告人梅启全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武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5日以(2010)鄂刑二复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核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武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并于2010年6月22日向其送达。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启全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梅启全持剪刀故意伤害曹某某身体,致曹某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梅启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刑一终字第00092号维持第一审以被告人梅启全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被告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应当执行死刑
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被送到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死刑缓期执行期限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2年6月22日止。2011年9月14日11时许,梅启全在该监狱与另一服刑人员被害人为午休位置发生争执,持一把生产用剪刀朝被害人胸部、肩部、腿部捅刺数下,致使被害人右侧第6肋骨粉碎性骨折伴气胸,右肩背部、右胸部、双下肢多处皮肤软组织裂伤致轻伤。因此,被告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依法应执行死刑。
二、被告人累犯,前罪系严重的暴力犯罪,后罪亦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于1998年8月26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3月19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前后两罪间隔不超过5年,且都为严重的暴力犯罪,系累犯。由此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特别大,犯罪前科多,且均为暴力犯罪,人身危险性极其严重,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对被告人按照刑法对累犯的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是恰当的。
【死刑可能性评估】
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共1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