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34
作者:孙中伟 律师 时间:2013年09月17日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34
———争取被害方的谅解来获得生路
陈海军悔罪态度诚恳,其家属愿意尽力赔偿
能否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也是影响到对陈海军量刑的重要因素。
从本案的侦查阶段再到审查起诉阶段,一直到整个审判阶段,作为被告人陈海军的辩护律师,我一直陪同被告陈海军的家属想尽一切办法联系被害人的家人,愿意尽最大努力在经济上赔偿被害人的家人,以抚慰对他们所造成的伤害,但是办案机关拒绝提供被害人家人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以致赔偿无法得到落实。同时,我多次与审判法官积极沟通,希望法官能从中积极在民事赔偿这方面做好调解工作。
然而刑事辩护工作目前在现实中存在着多方面的困难,做被害人一方的调解和赔偿工作也概莫能外。
在后来终于得知被害人家属的电话之后,我们曾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家属,希望能够在赔偿上尽一份我们的努力。一审开庭前一天,我还陪同被告人的母亲、妹妹一起买了很多的礼物,并且准备好了现金,亲自找到受害人家中,准备向其母亲当面表示道歉并赔偿,但在其家门口等了整个下午,但出于各种复杂的原因再加上被害人家人一时难以解开心结,我们并未见到被害人家人。因此我们只好将礼物和现金带到了一审法院,希望届时能亲自交给被害人的家人。
在开庭前5天的时候,也就是2008年4月16日,被害人家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审法院也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被告人真诚希望能够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尽力去赔偿被害人家人。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任何一个刑事案件中,法院积极主动做好被害人家属的赔偿调解工作也是一项义务。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注意发挥刑事审判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应当充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积极促使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之间达成赔偿协议,争取取得被害方对被告人谅解,充分化解社会矛盾、以构建和谐社会。
可以说,在一审程序中我们为了赔偿问题做出了最大的努力。
陈海军因酒后失控给被害人的家人造成了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我每次的律师会见过程中,陈海军都难掩其对被害人家人的内疚和后悔,并一直表示愿意尽力去赔偿抚慰被害人家人,他告诉我,如果日后有机会,希望能够为被害人的母亲尽孝,为她养老送终,每次说起都不禁潸然泪下。
这些事实都足以说明,被告人陈海军为其行为表现出了最深刻的忏悔和最真挚的歉意!
因此,如果能够给被告人陈海军一次机会,相信他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弥补他犯下的罪过。
作为一名死刑辩护律师,通过与死刑犯的长期接触,我有了如此的感悟:对于一个真诚悔罪的死刑犯来说,有时候他内心的自责与忏悔相较于死刑立即执行的刑罚对他而言,也许恰恰对他是更大的惩罚!
作为法院应当从保护被害人利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尽力去让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能达成赔偿协议,尽力让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充分通过刑事审判来化解社会矛盾及消除不稳定因素,让被害人家属得到应有的赔偿,同时让被告人能够获得一次活下来的机会,这对国家、对社会、对被告方和被害方都是有利的事情。
一审死刑,提起上诉
然而,遗憾的是,一审法院对于我的辩护意见未采纳,也并未在判决书中阐述不采纳的理由,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海军构成抢劫罪,判处死刑。
陈海军不服一审死刑判决,向D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陈海军家属对我在一审中的努力工作表示满意,决定继续委托我作为陈海军的二审辩护律师,让我继续为他在二审程序中提供辩护。
除了上述辩护意见之外,作为二审辩护人的我还详细向D省高级法院指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方面以及审理程序上存在的以下问题。
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之误
第一,一审判决将被告人作案后把被害人衣服脱去的行为认定为是被告人为了转移侦查视线,进而认为性质恶劣,社会危害后果严重,理应严惩。这种认定证据不足,纯属推定,一审法院以此为由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错误。
本案中的被告人当时是醉酒后所实施的犯罪,其实施犯罪后将被害人衣服脱去的行为是出于何种目的,当时醉酒的被告人很难理性地做出一个什么决定,而更多的可能是一种毫无意识毫无目的的行为,一审法院却认定被告人是为了转移侦查视线,对此也只有被告人的供述为证,而仅有被告人供述这一孤证是不能定案的。
第二,一审法院将被告人回B市家中的行为认定为是潜逃并藏匿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纯属主观臆断,进而将此又作为一从重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错误。
按照常理,具有一般智力的人都应当知道作案后回到自己家中是最危险最不安全的,因而作案后潜逃的人大多是逃到别人很难找到的地方,而被告人在B市家的地址是公开和明确的,一审法院将被告人回到家中的行为认定为是潜逃并藏匿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纯属主观臆断,进而以此为由对被告人从重处罚错误。
第三,一审判决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在没有相应理由否定、也没有释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直接不予采纳,与法律规定相左。
一审过程中,我作为辩护人曾提出四大方面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对此四大意见却没有提及,而是在没有任何证据否定、也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就直接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明显错误,严重侵害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本案中的最关键物证——作案凶器并没有找到。同时,被告人所供述的抢到的钱包、化妆盒及银行卡等重要物证也都没有找到,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案件存在部分疑点和合理怀疑,在此情况下对被告人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在死刑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给其以程序上的公正。
在本案的一审庭审中,我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
1、被告人陈海军在部队服役11年间被评为“优秀士兵”、“红旗车驾驶员”的奖章及《荣誉证书》等证据。该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海军过去一贯表现优秀,能够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恶性并不大,可以酌定从轻予以处罚。
2、被告人陈海军老家所在村的上百名村民联名书写签名的《请愿书》。该证据证明被告人从小一直表现良好,法院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陈海军的士兵证和中国共产党党员证,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证据。
对于以上证据,一审法院审判长当庭就直接从实体上否定了这些证据的效力,在程序法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虽然有权不予认定这些证据的效力,但在程序上同样应当主持控辩双方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并记录在案,而且还要在一审判决书中体现出来,详细说明不予采信这些证据的理由。然而本案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没有体现出这些证据,因此让被告人无法服判。
由于一审法院剥夺、限制了被告人提供证据的权利,可能直接导致本案事实无法全部查清,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判决。在整个二审过程中,我都和陈海军的家属一起一直在努力做争取被害方家属谅解的一系列工作,但遗憾的是最后依然并没有取得任何成效。
我原以为D省高级人民法院能够综合各种量刑情节,以及一审法院存在的实体与程序上的错误,还被告人陈海军一个公正。但是高级法院最终也只是单纯认定陈海军作案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犯罪后果严重,对于其他从轻情节均未予以认可。
D省高级人民法院最后二审驳回了陈海军的上诉,维持其一审死刑判决,将案件依法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死刑复核。
免费法律援助在最高法院
经过前后二年多的一、二审诉讼,陈海军的母亲几乎已经花光了她的所有积蓄,而在陈海军一审被判处死刑之后,他的妻子李晓晓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
陈海军的母亲已经无力向我的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但两年多来前后十多次与陈海军 的律师会见过程中无意间所建立起来的感情,让我不忍心放下他不管,更不忍心的是看到他母亲的无助,我决定为陈海军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作为他最后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为他做最后的努力!
在我约见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法官的过程中,当法官知道并相信我确实是在免费为陈海军提供法律援助时,法官深受感动,我向法官表达了陈海军的母亲救子的心情,表示愿意卖掉家中唯一的房子,并愿意借高利贷来赔偿被害方,只要能获得被害方的谅解,让陈海军获得生路,我请求最高法院法官继续帮忙做最后的调解工作。
那位最高法院的女法官也许也是被陈海军的母亲的母爱所感动,她开始了帮助我们做被害方的调解工作,她亲自多次从B市到Z市,找来被害方家人耐心地做调解工作。
我也和陈海军的家人一起,多次往返于B市和Z市之间,当陈海军的家人无力为我支付最基本的机票费用时,我也只有坐20多个小时的火车从B市到Z市,在Z市最热的七、八月份,找被害方家属做调解工作!
“功夫不负有心人!”
“心诚则灵!”
经过多方面的努力、在最高人民法院、D省高级法院、Z市中级法院的多名法官的帮助下以及我和陈海军家属的共同努力下,最后我们终于与被害方家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陈海军的母亲赔偿被害方50多万元,被害方对陈海军予以谅解!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对陈海军的死刑不予核准,发回D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后,最后做出对陈海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最终判决。
我又一次以自己的努力终于挽回了陈海军的生命!
回想起三年来为之努力的一千多个日子,我觉得,不管再苦再累,只要最后挽回了当事人的生命,我都觉得是很值得的!也感到是很欣慰的!
“欣喜若狂!”
我觉得这四个简单的字最能代表我那时的心情。
器官捐献
陈海军最后竟然活下来了!
这可能连陈海军本人都没有想到的,在二审判决死刑后最后的死刑复核过程中,我收到了陈海军从看守所里寄出来的信,他表示被执行死刑后愿意将他的所有器官捐献出来,他自己也许都已经做好了将要被执行死刑的准备了。
当时我的真的有些被陈海军所做出的捐献决定所打动,这是多年为死囚辩护以来我第一次遇到的在最后被核准死刑前表示愿意捐献器官的死囚。
陈海军最后幸运地活了下来!
要感谢本案中尊重并敬畏生命、为之默默付出、认真负责的所有法官们!要归功于陈海军有一位永不言放弃的伟大母亲!
而我本人,我觉得我仅仅是做了一位律师应当做的而已!
三、社会反思
死刑离我们有多远
从一个荣誉满身的党员军人沦落到死囚,似乎只是在瞬间就发生了。
这可能是陈海军本人,他的妻子、他的母亲以及他所有的亲人们连做梦都未曾想到过的!
“死刑离我们到底有多远?”这是个我时常会不断思考的问题。
很多时侯我们都会觉得这离我们自己很遥远,仿佛永远也不会与我们有任何关系。
因此,无论是从宏观上面对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还是从微观上面对媒体与网络上对某一被告人是否该适用死刑的讨论的时候,我们要不就是事不关已,要不就是一片喊“杀”声!死刑多多益善。似乎死刑永远与自己无关,这就是中国废除死刑的最大民意障碍!
殊不知,其实有时候死刑离我们很近很近,近在咫尺,瞬间就会来到我们身边。
就像本案中的陈海军本人及其家属和亲人,他们也未曾想到自己这辈子会与死刑有关。也许在陈海军犯罪的前一秒钟,如果对陈海军及其家中做一次民意调查,他们也极可能会主张适用更多的死刑。只因为他们认为死刑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作为一名专业死刑辩护律师,在学术上我长期主张并积极推动中国减少并早日废除死刑,这让很多律师同行很难理解,甚至曾遭到不少律师同行的批评和责难,他们认为我是在做让自己失业的工作。是的!我努力的目标就是让中国早日废除死刑,甚至让中国没有犯罪的和谐社会早日实现,我宁愿自己失业,看守里不再关押有被告人,不再有被告人需要请我为他们辩护!
虽然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的潮流,世界上每年都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在逐渐废除死刑,而为什么死刑废除这个世界法治的潮流在中国会遇到这么大民意的阻力?我想,也许就是因为很多的国民都认为死刑离自己很遥远!
其实,死刑有时候其实离我们很近!
不管你相不想信,反正我是信了。
正如本案中的陈海军及其家属一样。
关爱死刑就是关爱我们自己!
死刑是否废除其实与你我紧密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