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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中伟死刑观察(2013-7-15)
作者:孙中伟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17日
中伟死刑观察(2013-7-15)
1、长沙中院回应曾成杰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质疑
//news.china.com/domestic/945/20130716/17947340.html  中国网
湖南商人曾成杰因集资诈骗罪7月12日被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曾珊事后通过微博质疑,政府没有通知亲属其父亲执行死刑的时间,致使遗憾未能见上最后一面,引发网络热议。
15日,长沙中院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引发舆论关注,该院高度重视,正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司法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家属质疑缘何未获处决通知
1958年出生的曾成杰系湖南新邵人,为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驳回曾成杰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3年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7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其女儿曾珊当晚发布微博称,执行死刑当天没有接到通知,没有见到父亲最后一面。
7月13日17时19分,长沙中院的官方微博发出针对此事的首条微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条微博发出后不久就被删除。
    13日18时56分,长沙中院官微又发了一条微博:“7月12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对罪犯曾成杰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法官告知其有权会见亲属,但罪犯曾成杰并没有提出此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
13日晚8时,该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消息称:“今天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面对网上舆论不淡定,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我们对一线工作人员提出了严厉批评。特此向网友和公众道歉。今后工作中我们将要求编发信息的人员加强学习,不再犯类似错误。欢迎继续监督。”
对于官方微博的回应,曾珊或通过微博或通过媒体表达了自己的质疑,并公开表示“针对于长沙中院不通知家属就执行死刑的行为和我父亲冤情无论如何也要讨要一个说法”。曾珊无法相信,父亲在临终前会放弃会见亲人的权利。
15日,在长沙明阳山殡仪馆,领取到父亲骨灰的曾珊告诉记者,7月14日中午,在父亲执行死刑两天后家人才接到长沙中院的死刑执行通知。信封上邮寄出的邮戳时间是7月13日,通知书的签发时间是父亲被枪决的当日,即7月12日。关于2013年6月14日父亲的死刑核准书已下达,自己也是7月13日通过媒体才得知。
曾成杰之子曾贤接受采访时表示,由于父亲换了律师,案卷里确实没有自己和妹妹的联系方式。7月12日,自己从朋友那里得到父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打电话给律师确认,他也不知情。“从父亲判了死刑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见过父亲,一直都是律师在见。我们尝试过要求见面,但回复死刑犯不予会见。”
长沙中院回应质疑
当网络舆论在持续发酵时,长沙中院除了官方微博的几条简单信息外,一直未见发声。
15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吴冀湘接受记者采访,首度公开回应外界质疑。
吴冀湘首先为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出的第一条微博公开致歉。“这条微博发布应当是错误的。我们已经就微博管理作出了严格要求,这次事件也反映出我们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致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在此事件中,长沙中院的执法依据及执法过程到底是否依法依规?对此问题,吴冀湘予以了详细解释。
   “整个案件过程,我院严格执法,不存在秘密处决一说。”吴冀湘介绍,曾成杰集资诈骗一案,经过了本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死刑,并于7月9日向长沙中院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5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七日以内交付执行。”长沙中院于7月9日接到执行命令后,于7月12日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长沙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交付执行前,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曾成杰进行了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执行以后,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6条的规定,依法张贴了布告,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吴冀湘称,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验明正身与实际执行有一段时间,如果在验明正身时,曾成杰提出此要求,并提供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我们会依法通知,并相应延迟执行时间。在验明正身时,他留下遗书,也未提要见亲属之事。
吴冀湘介绍,本案一审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二审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从二审判决到现在,从未收到其近亲属要求会见曾成杰的申请。
就曾家属质疑的死刑执行通知书的寄送时间,吴冀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抬头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的文件,上面张贴了一张邮局提供的邮件编号为“XA 2327 0239 9 43”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收件人为曾成杰家属。根据该收据上邮戳显示,该邮件投递时间为7月12日。但曾成杰亲属收到此信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7月13日。
于此同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2日向曾成杰女婿姚茂寄送了收件地址为湖南邵阳的EMS快递,内件品名为:领取骨灰通知书。该快递上写有姚茂的手机号码。
吴冀湘表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执行死刑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因此,长沙中院当日依法及时寄送了两份通知书给家属。
2、唐慧:两疑犯死刑复核后就不上访
//news.hexun.com/2013-07-16/156167677.html  和讯网
新京报:对这个判决你怎么看?
  唐慧:我觉得这是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心里得到了一丝安慰,比永州中院的判决让我好受多了。这证明对我的劳教是错误的。从7月2日二审开庭,到今天等到最终判决结果,我度过了一段非常煎熬的时间。
  新京报:今天宣判后,你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哭了。
  唐慧:我很高兴,也想到了过去经历的辛酸。
  新京报:下一步打算呢?
  唐慧:我好累,就是想好好休息。先不去想下一步的事情,多陪陪女儿。
  新京报:劳教案胜诉了,你现在最关心的问题是?
  唐慧:我最关心我女儿案子里两个死刑复核的问题。
  新京报:还会上访吗?
  唐慧:如果死刑复核能下来,我就不上访了。
  新京报:死刑复核下来,就是你要的最后的公正?
  唐慧:我管它公不公正,反正死刑复核下来,我就过我自己的生活,就不想了。我想要回到正常的生活。
  新京报:有人评价你所作所为,称你是个伟大的母亲,你怎么看?
  唐慧:我做了一个再正常不过的妈妈能做的事情,我也并不伟大,我觉得这一切都是一个发自内心的母亲的本能,就像发生地震,好多母亲把孩子抱在身边保护,就是这样的本能。
  新京报:但也有人说,乐乐的事与家庭忽视有一定关系,你不是个称职的母亲?
  新京报:你觉得你是个偏激的人吗?
  唐慧:我觉得我并不偏执,每个妈妈看到自己的孩子受到这样的伤害,都会觉得应该让坏人绳之以法。
  如果我不去告他们,我孩子绝对不是最后一个受伤害的人,他还要去伤害别的孩子。
3、海口两男子贩毒12千克分别被判死刑死缓 //www.hq.xinhuanet.com/legal/2013-07/16/c_116548423.htm  新华网
日前,海口海口中院依法公开对被告人胡某、潘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两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及死缓,宣判后,二被告表示要上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男,1984年出生;被告人潘某,男,1991年出生。
  2012年8月,被告人胡某、潘某商定共同贩卖、运输冰毒牟利,胡某负责在广东省陆丰市购买冰毒,潘某负责将冰毒带回海口市并贩卖,所得利润扣除潘某生活开销后,交由胡某购买冰毒继续贩卖。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9月14日,被告人胡某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北社村向一当地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4千克冰毒,并于毒资付清后约定次日在甲子镇车站附近交货。胡某便打电话通知被告人潘某从海口到陆丰取货。9月15日9时许,胡某、潘某乘出租车至甲子镇北社村路段,在此等候的该当地男子骑摩托车跟在出租车后到达甲子镇汽车站。当日11时许,胡某让潘某随该男子去取货。潘某从该男子处取得一个装有4千克冰毒的牛皮纸箱后搭乘长途车返回海口。
  被告人潘某回到其租住的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西路澳华大厦后,将4千克冰毒分装打包,分多次贩卖给“阿日”、“阿亮”、“阿仁”(均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及王芳等人。之后,潘某从毒资中拿出38万元交给胡某继续购买冰毒,将剩余毒资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2012年10月7日,被告人胡某在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北社村再次向同一当地男子以35万元的价格购买7千克冰毒,毒资付清后,该男子表示可以多给胡某1千克冰毒,让其卖完再付款,双方约定次日以相同方式交货。10月8日,被告人潘某接胡某电话通知后抵达陆丰市。当日胡某驾驶越野车载潘某来到甲子镇北社村,该当地男子已在该处等待,胡某便让潘某随该男子去取货。潘某从该男子处取得一个装有8千克冰毒的牛皮纸箱后搭乘长途车返回海口,并将毒品存放在澳华大厦房内。
  同年10月10日,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茅台酒店将被告人潘某抓获,从其身上及租住的澳华大厦房内缴获白色晶体状固体17大包,净重800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74.89%;缴获白色晶体状固体5小包,净重10.195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成分,含量77.55%;缴获红色药丸状固体1粒,净重0.119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冰毒)和咖啡因成分。当日17时许,被告人胡某在海南经济科技学院迷你俱乐部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潘某无视国家法律,共同非法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2003.2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胡某向潘某提议贩卖、运输毒品并负责出资购买毒品,其贩卖、运输毒品冰毒12003.2克,且已有近4000克冰毒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胡某虽到案后如实供述,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应予严惩。潘某在犯罪过程中负责将冰毒带回海口市并贩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与胡某相比较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毛雷 通讯员胡坤坤)
4、把毒品藏在“柠檬茶”中运输贩卖
//news.163.com/13/0716/08/93T12VFJ00014Q4P.html  网易新闻
据了解,2012年3月,金某先后两次指使任某、舒某在南昌市八一大桥下贩卖价值4600元的冰毒(约15克)给杨某。2012年4月14日,金某伙同任某、刘某窜至广东惠阳,从上线“阿贵”(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560克,麻古2000粒,“神仙水”290瓶及“柠檬茶”130包。而后,金某安排任某租车将毒品运回南昌。同月22日,金某指使任某、刘某至广东惠阳,从“阿贵”处再次购买300包“柠檬茶”和2公斤King粉。23日早上,任某、刘某携带毒品回到南昌,舒某接站后开车携带两人及毒品与金某会合。当日17时许,警方将金某、任某、舒某、刘某抓获。
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主犯金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从犯任某无期徒刑;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从犯舒某有期徒刑十五年;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从犯刘某有期徒刑十年。
5、一跨省贩毒团伙新余落网
//www.jxnews.com.cn/xxrb/system/2013/07/16/012516276.shtml  信息日报
本报新余讯记者何琪报道:记者15日获悉,新余警方历时3个月的侦查,近日成功破获一起重大涉毒案件,抓获吸贩毒人员4名,缴获冰毒7000余克,作案车辆2辆,成功摧毁了一个横跨广东、江西的贩毒团伙网络。
  今年4月初,新余市禁毒支队侦查发现,有涉毒前科人员丁某今年以来在该市大肆兜售毒品,且在其背后隐藏着一个贩卖毒品网络。经过3个月的缜密侦查,查明丁某每隔一段时间就会与广东籍毒贩蔡某进行毒品交易。蔡某负责从广东毒贩处购进毒品,分销给新余等地的毒品贩子进行销售,一个横跨广东、江西两省的毒品贩销网络浮出水面。
  7月10日,警方接到重要情报,蔡某将于当日中午携带大量毒品运往新余,准备与丁某和何某进行交易。该市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准备抓捕。但该贩毒团伙异常狡猾,还未到预定地点就进行交易,并将毒品分为两份,一份由何某驾车原路带回新余,另一份由蔡某、丁某驾车绕道回新余,准备销售给其另一名南昌籍下线裘某。民警立即兵分两路,一路将何某抓获,从其车内缴获冰毒6000余克。另一路在城北某宾馆抓获蔡某、丁某和裘某,缴获冰毒1000余克。
  目前,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
6、园区破获特大毒品案 14名吸贩毒人员最小仅19岁
//www.subaonet.com/2013/0716/1176537.shtml  苏州新闻网
苏州新闻网讯(记者 璩介力 通讯员 陈利敏)近日,园区公安成功侦破一起特大贩毒案,共缴获毒品3.1公斤、毒资28万元、涉毒汽车2辆,抓获涉嫌吸贩毒人员14名。
今年5月,园区禁毒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一绰号为“长毛”的苏北人在本市贩卖冰毒,数量较大,且其毒品进出交易的频率较高,货源主要来源于广东惠州。经分析发现,“长毛”真名姓李,江苏淮安人。
7月7日,专案组经侦控获悉,广东惠州上家指使马仔携带大量冰毒驾车于7月8日到苏与李某、栾某成交,专案组决定实施抓捕。 
7月8日下午4时30分左右,专案组分别在王江泾主线卡口、香格里拉大酒店3007房间、金枫苑小区1-209室等地成功抓获吸贩毒人员14名,其中年纪最小的王某今年仅19岁。
经审查交代,李某、栾某两人共同出资通过杨某介绍向广东惠州上家购买冰毒,后在苏贩卖。目前,李某、栾某等7人已被刑事拘留,其余人员待处理,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7、隆林警方专项行动毒品破案任务完成率全市第一
//www.gx.xinhuanet.com/2013-07/15/c_116513312.htm  新华网
自开展“扫毒害保平安”禁毒严打整治专项行动以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结合本地毒情实际,多措并举,强力推进,破案数完成率达118.18%,提前完成市局下达的缉毒破案专项行动工作任务。
    为扎实推进禁种铲毒工作,该局组织民警积极向群众分发禁种铲毒等法规宣传资料,在广大农村扩大宣传面,形成群众自觉防堵毒源的效应。此外,该局还在年初与各派出所签订禁种铲毒责任状,加强基层派出所对毒品原植物管控工作,同时建立派出所与村屯干部密切联系的禁种铲毒信息网络,结合本地罂粟生长规律早部署、早安排,努力做到罂粟种籽不落地,疑似禁毒地块不失控。3月21日,该局禁毒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新州镇民权社区城南街苏某家楼顶铲除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罂粟49株;3月24日,该局蛇场派出所在蛇场乡马场村马某家查获并铲除非法种植罂栗212株。4月9日,该局者保派出所在者保乡上棒村依法铲除已结果的罂粟原植物720株。据统计,“扫毒害保平安”专项行动中该局铲除毒品原植物罂粟981株,查处违法人员3人,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了毒品犯罪的泛滥发展。
    为全面完成 “扫毒害保平安”专项行动工作任务,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充分发挥警务协作机制作用,积极争取上级禁毒部门和周边县(区)公安机关支持配合,调度各部门警种全力协作,整合案件线索,实现禁毒情报资源共享,确保专项行动取得丰硕战果。1月7日,该局禁毒大队获得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反馈情报,通过旅馆检查成功破获一起重大贩毒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缴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6.25克。1月9日,该局禁毒大队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的指导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运输毒品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黄某(男,45岁,重庆人)、熊某(男,43岁,重庆人) 等2人,缴获毒品海洛因2800克,查扣运输毒品汽车一辆。4月12日,我局禁毒大队民警通过伏击蹲守破获贩毒案件1起,抓获涉毒人员1人,查获毒品海洛因10克。
    据统计,截至6月30日,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共破获毒品刑事案件13起,超额完成市局下达任务数2起,完成率为118.18%。抓获涉毒犯罪嫌疑人18人,超额完成市局下达的打击处理数2人,完成率为113.33%。缴获各类毒品315.51克,其中协助外省查获毒品海洛因2800克。此外在市公安局组织开展的联合查缉行动中,和其它县兄弟部门协同查获毒品海洛因1400克,查处吸毒人员46人,其中强制隔离戒毒6人,社区戒毒26人,行政处罚17人。(覃飞 吴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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