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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最漂亮的女毒犯之毒品再犯的免死之辩4
作者:孙中伟 律师  时间:2013年07月31日
最漂亮的女毒犯之毒品再犯的免死之辩4


                           
        律师阅卷及辩护准备
会见完当事人后,我在第一时间就与J省高级法院取得联系,及时赶到法院阅卷,回到北京后我正式开始了本案的辩护准备。
死刑案件较之于普通的刑事案件而言在辩护的思路上并无本质性的差别,都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从事实、证据、适用法律、量刑以及诉讼程序这五个方面入手,唯一的差别在于死刑案件有着不同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相当之高的证明标准,每一个方面要求都非常严格。通过我对本案案情的了解、与当事人的会见以及对所见卷宗的研究分析,我认为,本案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量刑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艾丽波斯坦罪不至死!

一、涉案毒品交易当天的接触过程说法不一,相互矛盾
艾丽娜尔的口供说:“艾丽波斯坦当天直接到了GM宾馆212房间跟我打了个招呼,随后就开了207房间住了下来,然后当天下午5点多钟拎着包抱着小孩来到212房间。”
米曼的口供说:“6月8日到了C市用电话和艾丽娜尔联系上后就直接到GM宾馆开了207房间,然后我和艾丽波斯坦就带着小孩拎着包去了212房间找艾丽娜尔。”
这些说法不相一致,无法印证。

二、毒品称重过程矛盾重重不能认定
(一)对于毒品如何称重,被告人的供述不能相互印证
艾丽波斯坦说:“她(艾丽娜尔)取出海洛因,放到电子称上,我看到有三大块和两小块的海洛因,称上显示是415克,其中一块上有100克的字样,其他几块没注意看,威尔逊在广州交给我们毒品时说重量写在每一块上的。”
艾丽娜尔则说:“大概有扑克牌那么大的四块,每块上都有重量,每块上写的好像是一百零几克,她(艾丽波斯坦)将四块依次放在房间里的一个电子称上,我在旁边看着计算下来总重是415克。”
不难看出,两人说法存在矛盾:艾丽波斯坦说是一次性放在电子称上称的,总共是大小五块,一次显示是415克。而艾丽娜尔说是共有扑克牌大小的四块,是依次放上去称的,然后加起来是415克。
(二)涉案毒品是谁称的没有查清
艾丽娜尔说是艾丽波斯坦将四块毒品依次放在电子称上称的,而艾丽波斯坦却说是艾丽娜尔一次性将毒品取出放在电子称上称的。
(三)称毒品时的在场人员究竟有哪些?被告人古丽旦和一位上海女人是否在场?几位被告人对此的说法矛盾重重
艾丽娜尔供述说,称毒品时古丽旦也在场。但艾丽波斯坦却说,称毒品结束后,她下到楼下,那个叫古丽旦的才推门进来,也就是说,称重当时古丽旦并不在场。而古丽旦自己也说她并没有去315房间参与称毒品,并说有一位上海女人当时去了315房间。可是艾丽娜尔和艾丽波斯坦却都没有说到有一位上海女人与她们一起称毒品。

三、认定贩卖毒品415克的证据严重不足
首先,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艾丽波斯坦贩毒的证据只是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与这些口供相互印证。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关于贩卖415克海洛因的这一事实,本案中只有三位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而只有三位被告人的口供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其他证据与三位被告人的口供相互印证才能认定。被告人的口供无论有多少都无法改变证据性质属于被告人口供这一事实。更何况在本案中,被告人多次说到口供是侦查机关通过刑讯逼供取得的,被告人身上也有多处伤痕,在我会见时被告人也再次提到曾遭受刑讯逼供的问题。因此,在没有充分的证据排除本案中被告人的口供有可能是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得的情况下,法院不应认定这些口供的证明效力,不能把这些口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其次,一审法院认为,作为贩毒415克证据的三位被告人的供述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但实际上三位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并不一致,不能相互印证;而且三位被告人自身的口供之间也前后不一,相互矛盾。具体体现如下:
1.被告人艾丽波斯坦的供述。在本案现有的10次供述中,艾丽波斯坦只有2次供述了毒品是415克,但是单价和相应的总价款却互相矛盾,前后不一。而在其他8次口供中都并没有说到毒品415克的事,只有其中的2次说毒品是247克,但也是单价和相应的总价款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而艾丽波斯坦在一审庭审中的供述更与之前的供述不相一致,她说她从威尔逊那里拿到的毒品是418克而不是415克。如此前后矛盾的口供如何能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艾丽波斯坦每次供述都说了每块毒品上面都标好了重量,但在实际查获的毒品上面并没有看到重量标示。
2.同案被告人艾丽娜尔的供述。分析本案现有的艾丽娜尔的12次供述中,她只有3次说到与艾丽波斯坦之间买卖毒品的事,并且这3次供述之间也相互矛盾,特别是对于毒品总的数量、具体块数和交易价款,每次说的都不一样,不能相互印证,与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也存在矛盾。
3.同案被告人米曼的供述。从米曼的现有4次供述来看,在有关主要犯罪事实即毒品的数量上,所说的与其他被告人也不相同,她供述贩卖的毒品只有200克,其他的一些交易细节也有差异。
从上述三位被告人的供述我们不难看出,在以被告人供述作为本案定罪量刑最重要的证据上,证据与证据之间,以及证据内部之间矛盾是如此之多,本案认定贩毒415克的证据明显不足!实际查获的毒品是否就是被告人供述的那些毒品存疑!那么,在证据如此矛盾重重而又关涉到人命的案件中,怎么能够草率地认定被告人贩卖毒品415克呢?
四、如何能臆断查获的258.6克毒品就是被告人贩卖的毒品?
毒品类案件中的毒品数量应以所查获到的、且查证属实的毒品数量计算。本案中被告人供述的415克毒品的实物并没有完全查找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中所查获的3份共计258.6克毒品就是本案被告人贩卖的毒品。因此,一审法院将此毒品认定为本案被告人贩卖的毒品错误,认定被告人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                  
首先,本案中所查获的三份毒品不能排除是艾丽娜尔从其他渠道买入的可能,在不能排除这种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就是本案被告人贩卖的毒品。
如前所述,2007年5月初,警方就经侦查发现艾丽娜尔和古丽旦在GM宾馆一带有贩卖毒品的嫌疑,而当时并没有艾丽波斯坦参与。本案认定的是发生在同年6月的毒品交易,并且本案的证据也证明了GM宾馆315房间是艾丽娜尔及其同伙长期用于存放毒品的地方,在与艾丽波斯坦进行毒品交易之前她就已经长期贩毒。而艾丽娜尔作为职业毒贩,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她的毒品仅仅来源于艾丽波斯坦。
其次,本案中从GM宾馆315房间床铺下查获的235.4克海洛因之上并没有重量标示,与涉案的几位被告人供述的415克毒品每块上面均标有重量不相符合。
再次,本案中并没有查获毒品后几位被告人辨认或指认所查获的毒品就是被告人贩卖的那些毒品的辨认或指认笔录。
第四,本案中查获的三份毒品,经鉴定其海洛因含量分别为34%、35%、32%,各不相同,而所指控的那些毒品按照常理来说应当是同一次制作出来的同宗毒品,其海洛因含量应当是一样的,从而证明本案查获的这些毒品有可能既不是来源于同一桩毒品交易,也不是来源于被告人参与贩卖的那些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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